支付命令在2015年修法後,已經僅有執行力,但就可以完全忽略支付命令的殺傷力嗎
支付命令是一種讓債務加速結清的機制。債權人可以繕具理由,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選擇承認債務並加以清償;但若覺得債權人所主張之內容並非實在,認為並非完全有理由或是根本沒這回事,法院會在支付命令裁定中,告知債務人在收到的20天內就必須趕快向法院提出異議。如果債務人沒有異議,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
但依據104年修正的新法,支付命令因為沒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,所以如果未來發現自己忘記聲明異議,仍然可以透過一般訴訟途徑來救濟,因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,債權人若對於該債務有疑義時,得向法院提起「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」以維護自己的權利,且法院得依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。此項配套措施暫時解決了實務上請求再審的難度過高,導致相關社會問題無法解決的窘境。
須注意的是,聲明異議後不是就完全結案了,當債務人異議後,該請求事件將轉向訴訟程序,雙方將到法院對簿公堂,債務人應好好權衡利弊,因為進入訴訟後可能需負擔訴訟費及律師費,如果真的有積欠債務,法院仍然會同意債權人主張,判決債務人敗訴,因此未必是最有利的選擇。
此外在修法前遭到詐騙的被害人,如果能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、或證明債權人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,仍得向支付命令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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